1.关于跨境电商的问题(婴幼儿奶粉)
留言:
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国内商家从跨境电商处购入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通过外卖平台二次销售。这些婴幼儿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或者加贴中文标签,没有标注婴幼儿奶粉注册号。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国内商家是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商的销售行为。
回复:
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管理,并对生产全过程警醒严格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合法、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三、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除特殊食品以外的其他跨境电商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2022-11-15
内容拓展: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图源:商务部网站
政策原文:
http://cws.mofcom.gov.cn/gztz/art/2018/art_b7becbacb58a4d0d8bf17b91a168f044.html
跨境电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
留言: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这样的一个产生的交易行为,顾客所收到的产品上面没有中文标签,属于合法,还是违法
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但电商奇特应“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回复部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2022-12-28
3.关于跨境电商产品功能宣传
留言:
您好,我公司位于境外,有两个问题项咨询。 (1)在境外地区可以宣称功能(如提高免疫力)的食品通过跨境电商回到内地,在电商(比如淘宝,京东)产品主页是否可以有宣传功能的用语,比如“提高免疫力”这样的词汇?此产品未在内地注册或者备案 (2)在境外地区获得当地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在境内注册),通过跨境电商回到内地,是否可以在电商产品主页宣传其功效?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境外地区可以宣称功能的食品通过跨境电商回到内地,若未在国内完成注册或备案,不得宣传功能。即使食品在原产国可以宣称功能,其宣传仍需符合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要求,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功效断言等宣传用语。
2、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药品通过跨境电商进入内地,其广告宣传必须经过境内审批,未获批前不得宣传功效。
答复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4.通过跨境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是否仍视为保健食品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留言:
根据《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三条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即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是不需要注册或备案的。 提问:无需注册或备案的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在国内广告宣传中是否仍视为保健食品并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及备案制度,保健食品应经批准取得注册文号或备案凭证方可生产经营。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根据跨境电商有关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有关要求;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3、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答复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网站、阿拉关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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