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可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2.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
4.单笔交易订单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不收取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应缴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单个不可分割商品,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
5.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原始真的订单、支付单、运单等电子信息,严禁虚报假报。
6.严禁盗用身份信息,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同时购买跨境电商产品仅限个人使用,严禁二次销售,原则上跨境电商订单包裹不能线下自提模式。
7.消费者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8.网站需独立区块或频道,或以明显标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同时展示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另需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预警信息等。
相关政策: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财发〔2021〕39号
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3/22/content_5594971.htm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18〕486号
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7823.htm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41321/index.html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0499.htm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
原文: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27_3451448.htm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
原文: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2/t20220221_3788662.htm
来源:中国政府网、海关总署网站、财政部网站、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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